乌兰浩特市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项目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涉农涉牧资金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级层面涉农涉牧资金

  1.扶贫部门:自治区财政扶贫发展专项资金;

  2.水利部门: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牧区节水灌溉和农田水利补助));

  3.农牧业部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4.林业部门:林业补助资金;

  5.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配套资金;

  6.房产部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配套资金;

  7.交通部门:一般公路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8.商务部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现代化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9.旅游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10.环保部门:村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民族部门:少数民族发展配套资金;

  12.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村牧区部分;

  13.其他资金(需详细说明)。

  (二)盟市层面涉农涉牧资金

  需与自治区级层面资金类型相对应。

  (三)旗县层面涉农涉牧资金

  旗县本级安排用于涉农涉牧资金整合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二章原则和任务

  第四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专款专用,公平公开,依法依规;

  ()优化结构,统筹使用,保障重点;

  ()奖优罚劣,注重效益,服务三农。

  第五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区、盟开展旗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涉农涉牧资金整合优化工作,通过整合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提高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效率,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第三章 资金投向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确保涉农涉牧整合资金主要投向以下方面:

  ()农牧业生产发展。围绕农牧业产业发展,以调整种养殖产业结构、旅游扶贫等项目为重点,全力实施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着力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提高贫困群众收入,进一步提升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助推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农牧业基础设施。围绕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以镇村道路、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项目为重点,解决群众最急需、最紧迫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其他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提升内升动力有关的项目。

  (四)整合资金项目提取。安排使用整合资金项目着重从扶贫项目库入库项目中提取实施。

  第七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重点支持重点贫困村也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嘎查村农牧户比例超过3%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户以上的非贫困村村内道路、水利和安全饮水、电力和信息网络、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第八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按工程决算价需支付的全部工程款。

  (二)补助类项目按方案要求的比例和对象确定的全部补助资金。

  (三)其他项目按合同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资金。

  (四)参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8号)的规定,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拨付的项目资金总额的1%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费用、竣工决算审计等项,不允许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涉农涉牧项目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需要招标的,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一年(从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计算,下同)

  第十四条 涉农涉牧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到项目单位账户当中,质量保证金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工程决算的5%。工程完工验收满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市整合办、扶贫、财政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返回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作好项目工程资料包括:

  (一)项目民主议事程序文件(“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或“三重一大”);

  (二)项目方案及批复以及实施前公示材料;

  (三)项目技术审查文件(如需);

  (四)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如需);

  (五)项目合同协议;

  (六)项目监理报告(如需);

  (七)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如需)

  (八)项目单位初验报告;

  (九)整合办组织的验收报告;

  (十)项目总结以及完工公示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整合办不予通过验收

  ()项目必需要件缺乏或不完整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整合办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审计或检查,依法对在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75号)等有关规定,公开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拨付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整合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涉农涉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定期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整合办要定期组织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整合办在涉农涉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由市整合办会同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419日下发的《乌兰浩特市涉农涉牧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乌政发【2017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整合办负责解释。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乌兰浩特市扶贫办

  地址:乌兰浩特市党政综合大楼七楼

  联系电话:0482-8299850

  电子邮箱:wlhtfpb@126.com

  乌兰浩特市扶贫办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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