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和维护,巩固脱贫成效,避免扶贫资产流失,确保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区、盟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残联、林业资金)、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所形成的扶贫资产。

  扶贫资产包括: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考虑到村级的实际情况,使用扶贫资金形成的集体所有的牲畜也应作为牲畜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管理应坚持多级共管,各负其责原则。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是扶贫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市扶贫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接受国家绩效考评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具体责任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市农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监督各乡镇对确权到本乡镇、嘎查(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全程管理。

  2.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和下达、加强资金监管,负责对确权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市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金、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4.各乡镇对确权到本乡镇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确权到本乡镇、嘎查(村)的集体资产、到户的户资产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转移、经营、处置等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负责建立管理台账、后续日常经营、收益支出、处置变更等工作。

  5.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为扶贫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及后续管护、经营等全程指导监管,项目验收后,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并对资产登记入账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嘎查(村)负责本嘎查(村)所有扶贫资产和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嘎查(村)两委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的权属界定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

  及其批复的规定进行,方案当中规定不明确的不应进行方案的批复。对于历史形成的权属不明确问题应在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照项目方案及其实施过程将资产产权归属进行重新认定,并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和入账登记。

  第九条 项目方案当中确定为到户到人项目的所形成资

  产归该户和该人所有。

  第十条 项目方案当中确定为集体实施的项目所形成资

  产的权属从其方案规定,方案当中没有规定的应结合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重新进行确权,并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和入账登记。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确权工作应于项目完工验收移交后1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属所有权者,指所有权者以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运营经营类扶贫资产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应遵循“三个必须”要求。

  1.必须防控风险。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2.必须规范程序。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开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3.必须绩效达标。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确保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1.到户扶贫资产的经营,由农户自主经营,农户不得私自变卖处理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2.村集体扶贫资产的经营,由村集体自主经营,允许委托经营。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需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第五章  资产管护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护坚持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

  第十六条 管护成本可以从资产收益当中列支。

  第十七条 资产所有人都必须担负起管护责任,如因管护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的收益构成是指项目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与费用、税金及附加之后的净收益。如将扶贫项目外包或是采取出租形式的是指承包方或租借方交付的承包费收入或租金收入及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凡是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的村集体收益分配可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1、用于村内小型基础设施或小型公益事业建设等(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2、森林管护、村屯保洁用工等公益性岗位(雇佣人员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工资。3、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学生。4、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困难补助。5、“积分制”项目支出等方面。6、资助鳏寡孤独者建档立卡贫困户护理、生活费支出等。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不允许列支的情况: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村集体组织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日常经费开支、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及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村集体收入、支出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并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扶贫、审计、财政、经管站等部门要加大扶贫项目利益联接机制和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持续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建立扶贫领域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对于利益联接机制落实不实,项目收益分配不合理的要进行严厉查处和问责,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抓好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违纪违规案件,从严从快,加大查处力度。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产权到户的扶贫资产,在脱贫及巩固期间效益良好的原则上不得处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保证处置后收益继续发展扶贫产业),须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获得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村委会登记,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产权到村的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效益良好的原则上不得处置。如确须处置的,需拟定处置计划(包括处置收益安排,原则上处置收益应继续发展扶贫产业),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审批并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进行处置。处置后,由乡镇经管站登记,报市扶贫办和相关项目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市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效益良好的原则上不得处置。如确须处置的,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处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镇两级扶贫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对扶贫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2.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3.不按规定运营管护扶贫资产的;

  4.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坏或丢失的;

  7.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暂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乌兰浩特市扶贫办

  地址:乌兰浩特市党政综合大楼七楼

  联系电话:0482-8299850

  电子邮箱:wlhtfpb@126.com

  乌兰浩特市扶贫办

  2019年12月13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33号

蒙ICP备0500275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10008

技术维护: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中心 Tel:0482-8299108 Fax:0482-8299050 Email:wlhtxxzx@wlht.gov.cn

不良信息属地举报:乌兰浩特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Tel:0482-8299685 Email:77413342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