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乌兰浩特市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和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乌兰浩特市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和
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资金,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为我市引进或争取到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向上争取国内外资金不包括国家、自治区和盟政策性的、纳入计划内的支持资金,必须是非政策性的、计划外争取的资金;所称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内外资金和向上争取资金完全到位(有资信证明),并经乌兰浩特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兰浩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认证、发放资格证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数额和性质,正常运行六个月之后,在资金到位一年内,对中介人给予奖励。
1、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2、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的,视引进贷款使用年限(最低期限为1年),按资金总额的1—4%给予奖励。
3、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资金到位时利率)资金的,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最低期限为1年),按资金总额的0.5—2%给予中介人奖励。
4、凡引进与银行年息相同或高于银行年息的国内外资金的,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最低期限为1年),按资金总额的0.4—1%给予中介人奖励。
5、凡引进国内外资金联合投资兴办或独资兴办企业,或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以及公益事业项目的,按资金总额的1—5%给予中介人奖励。
6、凡向上争取国家无偿补助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3%给予奖励;向上争取国家有偿补助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0.5—2%给予奖励。
7、凡向上争取到各类无偿资金的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资金总额的5%提取业务经费;争取到的属有偿资金的,按资金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
第五条 凡引进高新技术的,根据引进技术先进程度和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中介人奖励,具体办法是:
1、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税后利润达到15%以上的,按该项目年新增税后利润额的1.2—1.8%予以奖励。
2、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我市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5—2.5%予以奖励。
3、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国内、自治区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3%予以奖励。
第六条 凡引进商标的中介人,根据商标的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按该商标的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2%予以奖励。
第七条 凡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分别按该项目第一年纯利润的0.5—1%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引进企业或项目租赁我市闲置厂房、设施的,按年租金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和引进国内资金、向上争取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有关标准兑现奖金外,市人民政府还将颁发奖励证书、授予荣誉市民及相应的名誉职务。
第十条 为我市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委、政府在当年年终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所有引进和争取的外资,均按批准之日国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二条 奖金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由企业或项目的中方支付;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财政支付;引进和向上争取国内资金、技术、物资、设备、商标、专利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企业获得的工缴费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奖金支付办法: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方支付单位凭当地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外方实际入资证明,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包括对中介人资格审核),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其它项目,支付单位凭受益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包括对中介人资格审核),向中介人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