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兴安盟行署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负责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优生优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管理、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对“病残儿”与“四术”后遗症的鉴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各类专项经费的计划、分配、决算,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盟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能,市计划生育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人秘股
(二)规划统计股
(三)宣传教育股
(四)政策法规股
联系方式
地址:新桥东街市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482)8299205
邮编:13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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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1、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要求生育者,必须输《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2、要求生育一孩的夫妻,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委会(村)审核后对符合生育条件,将上述证件及复印件上报镇、街计生办,镇、街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对批准生育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张榜公布。
3、申请生育二、三孩《生育证》审批表,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伤残鉴定书、病残儿鉴定书、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收养证明、死亡证等,居委会(村)调查核实后,在审批表上批注意见连同相关证件,材料上报镇、街计生办,镇、街计生办审核后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市计生局审批。
4、《生育证》核发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5、《生育证》发放之前,必须张榜公布,一个月后群众无异议,方可有效。
病残儿童鉴定的申请、鉴定和审批
(一)凡是非遗传性明显残疾和患严重疾病的一孩儿童,满四周岁,可申请病残儿童鉴定。由病残儿父母所居住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出具证明并附病残儿父母书面申请材料和所有病史材料报病残儿户籍所在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对病残儿童进行目测,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不予受理和申报。经目测符合申报条件者,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核实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签署意见。报市计生局进一步审查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表”。表上须贴病残儿母子近期半身合影照片,并加盖公章。市计生局对鉴定审批表进行登记编号,并确定时间进行鉴定。
(二)市病残儿鉴定小组对申报的病残儿进行初步鉴定组(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并签名、加盖鉴定组专用章。任何其它单位,个人签署的检查意见均不做为鉴定依据。
(三)市计生局根据临界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召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查同意给第二胎指标者,由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所居住的居委会(村)张榜公布,一个月后群众无异议者,发给第二胎生育指标。
(四)鉴定后病残儿的所有病案材料、鉴定书和审批意见、一式两分由盟、市计划生育局分别存档,长期保存。
(五)其它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节育技术并发症鉴定申报、审批程序
(一)鉴定的对象
国家计生颁发的《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规定,被鉴定对象仅限于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因使用避孕药具或使用节育措施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同时也规定了以下人员不作为鉴定管理对象:
1、非因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而是私自滥施手术或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3、因与不法分子合谋破坏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
4、本人或家属在接受节育措施前,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医生对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后果者;
5、在节育手术或在诊治并发症过程中,因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后果者,另按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鉴定的措施
1、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接受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施术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以及临床诊断证明与本人要求等。
2、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要求鉴定的申请后,应先格一般调查,按鉴定对象的条件经核准无误,方可签署意见报市计生局。
3、市级并发症鉴定组对要求鉴定的对象做第一次鉴定的,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和必要的社会调查,并详细做好记录。
4、对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论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5、出具鉴定诊断结论时,必须先进行集体讨论,并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等级,鉴定论断结论一式两份,一份交鉴定对象,一份由计生局留存。
计划生育行政收费标准
一、符合一孩生育条件,未按规定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包括持无效、过期《生育证》的),收取社会抚养费300-500元。
二、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未按规定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包括持无效、过期《生育证》的),收取社会抚养费500-1000元;符合生育第二胎以上条件,不满间隔期生育的,收取社会抚养费1000-1500元。
三、非婚生育的,向男女双方各收取社会抚养费1000-2000元,儿1995年11月17日以后发生的非婚生育行为,不得再次生育,否则按超生处理。
四、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一孩无证处理,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已有一个子女又自行收养的按超生处理。
五、超生(包括违法收养、生育后送养他人)一个子女的,收取社会抚养费10000-30000元,超生两个子女以上的加重处罚。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生局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30000元罚款;
1、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育手术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节育手术的;
2、未经批准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3、做假节育手术的;
4、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5、指使、包庇、隐瞒(包括提供场所)收留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
6、玩忽职守,造成节育手术责任事故的;
7、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8、对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进行报复,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妨碍、阻挠、干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0、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一、申请生育一、二、三孩的夫妻,村委要先进行入户摸底,然后予以公布的,并报镇、街计生办审批。
二、审批机关核准,审批《生育证》后,村委要将结果张榜公布,无疑议后,方可生效。
三、对违反《条例》行为的人员,要予以公开。
四、对已进行处罚的,执行标准及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五、党员干部的生育情况,予以公开。
六、对“计划生育”户奖励,予以公开。
七、计划生育工作各项程序、收费标准,予以公开。
八、“三结合”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九、“病残儿”申请、上报、鉴定、批准的结果,予以公开。
十、节育技术并发症鉴定、申报、批准的结果,予以公开。
十一、村委每季公开一次。
乌兰浩特市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及服务承诺
乌兰浩特市计划生育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责任,是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现将乌兰浩特市计划生育局有关政务及服务承诺公开如下: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一、政务公开事项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权限
1、二、三孩《计划生育服务证》由镇街审核,报市计生局审批发放。
2、病残儿家庭要求生育的,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初审,报盟计生局鉴定审批。
3、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由镇街报市计生局审核批准。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时限。
凡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妇,由本人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居住镇、街计生站(办),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核发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查验时限。
1、流出务工、经商的公民,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当日内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入人口手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流入3日内由镇、街计生站(办)查验。
二、承诺事项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查处、公正公开。
2、在对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检查验收中,坚持求真务实,客观评价,有效指导,不走过场。
3、坚持勤政廉政,严禁工作人员收受有碍正确执行公务的礼物、宴请和各种形式的馈赠。
4、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送政策到户,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营造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氛围,让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
5、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监督举报电话:8299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