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有关文化体育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协调乌兰浩特地区的业余体育运动事宜,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市文化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文化体育事业各类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三)指导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挖掘整理民间艺术,侧重繁荣少数民族艺术。承担、组织、协调指令性重大文艺活动。
(四)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业余体校、老年体协的业务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社会文化体育活动。
(五)开展好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警营文化、老年文化等工作。
(六)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监督、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和稽查工作。
(七)负责文艺队伍建设工作。培养文化艺术人才,制订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科研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订文化交流计划,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好电影放映工作。
(九)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社区、老年、企业、机关、农村等方面社会体育工作。
(十)规划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指导运动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和业务训练工作。
(十一)按上级安排举办、承办各类体育比赛,并积极组建市级代表队参加各级比赛。
(十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单项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市文化体育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人秘股
(二)群文艺术股
(三)群体竞赛股
(四)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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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新桥东街市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482)8299132
邮编:13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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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文体局文化市场办事程序
一、凡市属经营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单位或个人,应持有《文化、体育、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在办理许可证前应向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消防等部门的意见书。另有工商部门的审批表、填写好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姓名、并持身份证复印件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经文化、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对经营项目、地址、规模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当日、最迟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文体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单位或个人如停业、歇业必须急时申报并交回《文体经营许可证》,否则视为继续营业。如变更经营法人、地点及项目,原《文体经营许可证》作废,须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领取文体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五、从事文体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参加文体项目和资格的年度审核,每年三月份前年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收缴《文化体育经营许可证》。
文化体育市场办事时限
一、文化主管部门坚决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事。
二、从事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当日办理手续,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颁发《文化、体育经营许可证》。
服务承诺制度
一、凡在市区内申请经营文化娱乐项目,经有关单位(如消防等)审核批准后,文化市场办立时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只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文化经许可证》工本费,不收任何手续费。
二、优先为下岗职工、特困户、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接待业户时要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解答经营者提出的各类问题,办理业务做到认真、准确、不出差错。
四、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实行持证挂牌上岗,公正执法。在处理业务或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集体行动,不得私自处理或检查。
五、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杜绝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杜绝吃、拿、卡、要,不得接受经营者的宴请和礼品。
六、不得对经营者进行欺诈和刁难,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文化娱乐场所为自己行方便,更不得对经营业户故意刁难。
七、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要接受经营者和群众的监督,凡有举报违背承诺的执法人员调离岗位,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举报电话:829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