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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对乌市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以及辐射污染源和放射性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四)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理环保方面信访和投诉,调查处理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依法征收排污费;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拟定和监督实施包括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等在内的环保规划;组织制定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指导和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考核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审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定(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查工作;实施对开发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认证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九)指导、管理环保监测站和监理站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人秘股

(二)污染控制股

(三)综合计划股

(四)监督管理股
     

联系方式

地址:陵园路

电话:(0482)8214288

邮编:137400
     

  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审批
    1、审批程序
  (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环保局审批(审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预审——报环保局审批(审核)——报计划部门立项。
  (2)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预审——报环保局审批——报计划经济部门立项(不需立项的直接按环保审批意见进行图纸设计或实施)。
  (3)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从环保局领取并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报环保局审批——按环保局审批意见建设。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批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
    3、审批时限
    环保局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日、15日、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收费标准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
    1、审批程序
    排污单位(或个人)——向环保局申报将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应先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环保局审核后进行污染物总量分配——颁发排污许可证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牌。
    2、审批时限
    自收到排污单位(或个人)的申报申请后30日内,换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口标志牌。
    3、收费标准
    收取排污许可证工本费40元/个;排污口标志牌成本费,按自治区环保局统一调拨价收取。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审批程序
    经营单位提出经营申请——环保局审核——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审批时限
    从接到经营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3、收费标准
    按自治区环保局调拨价收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四) 废物进口审核
    1、审核程序
    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环保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有审批权的上级环保局审批。
    2、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表)
    以上书(表)须从有审批权的环保局领取,并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填写。
    3、审核时限
    对于提交相关材料齐备的,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五)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验收程序
    对于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环保局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于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验收时限
    对于提交相关材料齐全的,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六)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
    限期治理项目治理竣工后,被限期治理单位(或个人)——向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1)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书面申请;
  (2)委托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编制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二、服务承诺
    1、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严禁在排污收费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收“人情费”、执“人情法”,严禁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2、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举报电话。做到立牌办公、挂牌上岗。
    3、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当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招商引资项目,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随到随批,畅通环保审批手续。
    4、切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上访投诉电话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率100%。对于特困户、残疾人、下岗职工按照政策减免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监督投诉电话:829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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