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自治区和盟、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情况。
(二)协调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宣传工作。
(三)参与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调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民族教育,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科技培训工作。
(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选拔、使用及对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管理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七)依法对宗教进行行政管理与监督,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研究了解国际宗教状况,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积极宣传我国宗教政策。
(八)配合政法部门打击邪教和其他破坏活动的分子,协助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社会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新桥东街市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482)8299065
邮编:137400
服务承诺
一、工作期间须挂牌上岗,做到桌上立牌、胸前戴卡。热情接待,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二、主动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耐心解答,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尽全力予以解答和解决。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每一位工作人员均在首次接待服务对象和办理群众时,认真、准确、完整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条例、规章制度,严格按政策法规要求办事和处理问题,以方便群众为前提,提高办事效率。
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工作协调,做到准确无误,政策透明,秉公办事。
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电话:8299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