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乌兰浩特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调查、核实、报告灾情;组织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五)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全市社会救济、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
(六)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指导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及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工作;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
(七)负责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培训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八)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十)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协调建设社区服务设施。
(十一)主管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建制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殡葬事务、推行殡葬改革。
(十四)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执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福利设施标准;落实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对福利企业生产进行指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残疾人权益;落实归侨、侨眷保护政策。
(十五)承办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福利基金。
(十六)承办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指导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及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各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二)安置办(优抚股)
(三)社会救济股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股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六)社会事务股
(七)计财股
(八)区划地名股
联系方式
地址:新桥东街市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482)8299145
邮编:13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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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民政局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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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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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费 |
元/对 |
9.00 |
自愿办理结婚证、离婚证 |
国务院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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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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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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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
元/件 |
10.00 |
社会团体 |
计价费(1996)16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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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 |
元/件 |
90.00 |
社会团体 |
计价费(1996)16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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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费 |
元/件 |
40.00 |
社会团体 |
计价费(1996)16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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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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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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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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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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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中国公民 |
元/件 |
20.00 |
收养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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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 |
元/件 |
50.00 |
收养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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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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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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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 |
元/件 |
10.00 |
收养人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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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 |
元/件 |
20.00 |
收养人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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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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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 |
元/件 |
22.00 |
收养人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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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计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外国人 |
元/件 |
750.00 |
收养人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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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
元/件 |
100.00 |
收养人 |
[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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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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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登记收养 |
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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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
国务院令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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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费 |
元/件 |
10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计价格(1999)2115号 |
含证书费 |
| 变更登记费 |
元/件 |
4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计价格(1999)2115号 |
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一、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新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帮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薄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使用。
二、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进行。
1、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2、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3、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记录证明。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少数民族年满20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年满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第血亲;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8、内地居住的当事人持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有”一栏按指纹。
“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
4、当事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已有适当的处理。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1、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
5、当事人持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2张2寸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申请设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团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任何一项,均不能申请成立社团。
申请筹备社团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资料:
1、筹备申请书(发起人)一式二份
2、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一份(民政局提供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二份
4、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二份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二份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二份、1寸彩照2张
7、章程草案二份
8、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二份
以上材料均用电脑打印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共审查问题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必要的场所
申办民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个体1万元、合伙2万元、法人3万元)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1寸彩照3张
6、章程草案
7、内设机构情况(组织机构花名册)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均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关四十岁以上。
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公告(报纸)
2、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
3、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有收养能力的证明(经济状况)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证明和健康证明
5、所在辖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报案证明
7、捡拾人证明
8、双方申请书
9、夫妻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三口人合影照2寸1张、被收养人2寸1张(彩照)
公告期满60日后带以上材料到民政局办理登记
乌兰浩特市民政局社会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转变民政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民政工作效率,塑造民政工作者良好的公仆形象,我们在以住开展的政务公开、便民利民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民政工作特点,针对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公开向全社会作出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们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8299145
一、宣传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业务咨询,对于有关民政工作的群众来访信件当日传至各业务主管领导及业务部门,并将有关答复及时反馈给来访者。
二、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赴现场核实灾情,24小时之内上报有关部门。24小时内对灾民进行妥善安置,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接到各类社救对象定补申请后,及时完成调查并提出解决方案两周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或办理完定补手续。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老年人提供护理、饮食、文化娱乐和攻医疗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五、婚姻登记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执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随到随办,节假日可提前预约办理;对于行走不便、老年人及有特殊困难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预约上门服务。
六、贯彻落实价务政策,热情接待侨务对象的来信来访,走访慰问侨务对象,及时协调解决侨务对象的实际问题。
七、社团登记申请人将材料表格报齐后开始受理,按程序办理,做到随到随办,不拖、不卡,对不予批复的做出明确答复。
八、在办理当事人收养登记时,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来我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出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九、向社会及丧户公开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批准实施的全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一年365天无休息日,24小时办理接运、火化业务,并随时办理骨灰寄存或公墓安葬。为丧户提供刻写碑文,代写挽联尸体消毒、整容、尸体冷藏服务,保证防腐处理的遗体在规定期限内不变质。
十、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求助人员实施救助,做到及时准确了解受助人员 基本情况、保证受助人员在站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基层政权建设要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协调和完成嘎查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群众上访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问题,在一周内与有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研究拿出意见。
十二、严格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依法管理革命烈士纪念建设物,依法接收烈士骨灰,收集革命烈士生平事迹,开展大型纪念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对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来信或咨询的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十三、根据安置政策法规,自收到档案之日起40天内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办理完接收手续,做到快速度、高标准、无差错。及时通知退役士兵分配走向,做好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认真管理好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档案,协调有关部门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优惠政策。
十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双拥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一些重大问题。
十五、行政区划地名工作做到地名档案公开化、及时赴边界纠纷现场了解情况,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乌兰浩特市民政局行风评议监督员:
人 大: 张树清
人武部: 杨金虎
机关党委: 孟 根
铁西办事处:单永贵
低保对象: 缪秀艳
优抚对象: 林建华
政协: 张淑荣
纪检委: 周惠凤
时讯社: 石敏华
永联镇: 李玉斌
侨务对象: 卢龙英
社救对象: 葛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