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指示、决议,编制粮食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工作,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负责下达和落实全市粮食收购任务,负责组织和指导国家粮油收购和销售工作。
(四)宏观调控和管理社会粮油流通事宜,负责全市粮油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市场管理建设,调剂丰欠,平抑粮油价格,负责农村灾情和其它方面的缺粮救济,应付突发性事件;负责市场粮油的行业管理,对经营粮油的企业核准、发放经营许可证。
(五)负责管理上三级粮油储备(包括战备储备)工作,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的出入库管理和调拨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国家储备粮油进行检测、检查,保证粮食安全储存;负责推陈储新;负责国家粮食统计、编报及财务核算,编制报表上报工作。
(六)负责检查指导军粮供应工作,确保军粮供应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七)负责粮油流动设施、国家储备粮食仓库、食油储备罐的建设,参与指导、监督管理粮油仓储建设。
(八)负责管理全系统国有资产;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系统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工作。
(九)负责并保证军队、农村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发放供应。
(十)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党的建设、稳定工作和信访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市粮食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和纪检监察室
(一)人秘股
(二)综合业务股
(三)财务审计股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地址:新桥东街市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482)8299225
邮编:137400
办事程序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资格条件: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分别达到注册资金的25%和45%以上,在3年内分期到位。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拥有或通过委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4、年收购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二)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凭合同。
6、检化验仪器、设施及检化验能力证明材料。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服从政府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承诺书。
8、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报表(仅限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受理材料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者指定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实地核查和询问应当作记录或笔录,并由核查者和被核查者或询问者和被询问者当场签字。
(四)审核结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结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结论》中予以说明。
(五)公示
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收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予以公示。
乌兰浩特市粮食购销企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乌市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加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力度,营造良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环境,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如下服务承诺: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粮食购销管理,为送粮群众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收购资金兑现,不打白条。
二、简化购销程序,做到收结算、快卸粮,优化购销环境,使用文明用语,为关粮群众提供全程服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定等定价,严格使用仪器测水、封闭检验,增加检质定等的透明度。
四、粮食购销企业工作人员挂牌持证上岗,接受送粮群众监督,在收粮旺季,延长收购时间,保证随送随收。
五、军粮供应站要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做好军粮供应工作,为驻军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六、以诚实守信为根本,合法竞争,公开交易,履行合同,规范经营。
七、严格收购纪律,不滥用职权,不吃拿卡要,不收受送粮群众钱物,不刁难送粮群众。
八、公开粮食购销价格、质量、样品,公开受理社会各界和送粮群众举报和反映的违诺问题处理结果。
九、充分发挥行风评议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对行风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超过3天全部进行整改,并给予答复。
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诺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号码为8299224、829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