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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务的建议。

  (二)拟订全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法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组织涉外财务、债务的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对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四)拟订贯彻国家有关税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市财政支持经济和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八)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关于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综合管理。

  (十)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委派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订财政科学研究的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兴安盟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财政局内设15个职能股室和纪检监察室。

(一)人秘股

(二)综合股

(三)预算股(同时署名预算编审办公室)

(四)国库股

(五)行政事业股

(六)社会保障股

(七)经济建设股

(八)商贸股

(九)农牧业股

(十)企业股

(十一)会计股

(十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十四)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十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地址:新桥东街市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482)8299161

邮编:137400
     

 

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通过本制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有利于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各项工作。使群众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必要的怀疑和抵触情绪,从而使人民群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财政政务工作的公开、公正、规范和高效运行。

  遵循的原则

  1、依法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

  2、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

  3、注重实效的原则。应突出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办事准确,效率高,防止形式主义。

  4、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原则。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这样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向群众公开的事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财政各项资金的投放情况及使用效果;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各项国有资产承发包、租赁、拍卖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

  2、明示办事程序及规则,包括:局属各单位、局内各股室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程序、办事纪律、期限。

  3、对机关干部公开的内容包括: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会议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机动车修理费、燃料费等)。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将财政工作的运行情况,以简明的语言,详实说明的文字材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领导和人民群众。

  2、利用简报、快报等形式,把每月财务收支具体情况及干部群众关心的事项刊登出去。

  3、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制度上墙明示,局内工作人员挂牌办公。

  财政机关办事依据和税收、收费执行标准等,要长期公开。年度预算与执行、财务收支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定期公开。

  四、监督检查措施。

  财政工作接受市人大监督,财政预、决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公开。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档案,及时、全面、如实地登记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审核领导。

  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具体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首问责任制


 


  1、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财政局各科室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对方交待清楚解决问题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不能简单避而不答或一推了之,对待来访群众,要按规定引导到指定的部门处理,不能激化矛盾或置之不理。

  3、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

  4、全局人员一律实行职务、职责立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市财政局社会服务承诺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牢固树立为人民理财、做人民的公仆的观念,提高财政队伍的执法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财政局公开向社会做出承诺:

   一、文明办公   热情服务

  主动、热情接待前来财政局办事的人员,做到文明、礼貌。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办事人员感情、损害财政部门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二、优质 高效 勤政  廉洁

  1、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职责范围内的马上办理,职权范围外的及时请示报告。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严禁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行为。

  三、坚持廉洁理财,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文件,执行各级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于预算安排和决算审批、各项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分配、有关的税收的减免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秉公办理。

  四、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明示办事程序及规则

  1、公开的事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财政各项资金的投放情况及使用效果;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各项国有资产承发包、租赁、拍卖情况;预算外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使用情况。

  2、明示局内各股室人员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和业务范围。

  3、对需要讲清的问题,要说明办事依据、程序、办事纪律、期限。
                        
  监督电话:829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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