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文字解读:《乌兰浩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政字〔2021〕131号)《兴安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兴安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

  乌兰浩特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业务相近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基本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六)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七)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八)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

  (九)按照职责组织、配合或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评估,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依法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或实施行政处罚,全程监督验收整改结果,直至整改完成并销号;

  (十二)依法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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