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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26 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05〕59号
发文机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4859033
概述: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5-12-29 有效性:2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12-29 17: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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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29日

  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内城建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总部直接管理,业务上受档案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证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建设系统内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交通、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五)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铁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所形成的各类工程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义务,确保城建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施工前期管理性文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建设施工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档案资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且根据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的档案装具;

  (四)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资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城建档案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实地进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业务指导,同时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定《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城建档案馆人员参加,检查该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对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工程停建、缓建的该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或移交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损失由该产权单位自行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和利用制度;

  (二)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分类、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

  (三)依法确定城建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

  (四)做好档案的保管、维护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凡利用城建档案的组织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遵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仿造、擅自为他人提供档案。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总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1990年发布的《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pdf

  解读链接:http://www.wlht.gov.cn/wlht/zfxxgk52/fdzdgknr55/zcjd5499/507730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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