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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25 发文字号:第71号
发文机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4550588
概述:乌兰浩特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2013-05-10 有效性:2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来源: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0 16:0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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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22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0起施行。

  

  市长 朱成帮

  2013年5月10日

  乌兰浩特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乌兰浩特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包括由大学生组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由大学生组建,但尚未在工商行政部门输注册手续的模拟公司实践性团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增加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由乌兰浩特市就业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外宣传联系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受理入驻企业的申请,并对申请入驻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考核、考察及资格认证;

  (四)负责开展创业知识培训和企业专业化管理培训,组织创业理该与实践性课题研究,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才提高创业能力。

  (五)负责为入驻企业协调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六)负责对入驻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开展检查,并建立企业跟踪档案,防止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七)负责组织创业者开展座谈、观摩等实践和交流活动,探讨创业经验,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入驻创业儿化基地的大学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为乌兰浩特市户籍的近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大学生创业典型,户籍和毕业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创业孵化基地内部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按创业孵化基地章程自觉履行义务,并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娱乐业、不动产销售、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有运营项目的资金、人员和管理制度,能够保障项目正常运行,重点是生产型、加工型和科技型企业;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有意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创业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件及创业计划书。

  (二)受理审核。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并指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分,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专家审核。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部门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尝试评审,并作出最终审定意见。

  (四)签署协议。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部门与批准入驻的创业者签署入驻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

  (五)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后,正式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章 政策和服务

  第九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所有企业均享受以下政策:

  (一)培训政策。免费进行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工商税收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要求,可享受税费减免和免费核发执照(证书)等优惠政策。

  (三)场地租赁政策。入驻企业孵化期为三年,第一年和第二年场地租赁费100%免收;第三年场地租赁费按同等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标准收取50%。孵化期满后,创业企业如在乌兰浩特市中小型企业园内租赁经营场所,可按照规定租金的20%标准减免(不超过3年)。如创业企业按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规定可以继续在创业孵化基地经营,按同等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标准收取全额场地租赁费。

  (四)贷款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者,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要求享受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帮助协调市直或盟直相关部门办理培训鉴证,并提供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帮助协调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各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扶持创业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提供专家项目推荐论证、跟踪指导、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四)成立专家团队,及时解答创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与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综合评审活动,对孵化企业在各个阶段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协助创业人员有效处理和改善创业运营中的问题,帮助孵化企业成长;

  (五)提供水、电、暖和通讯网络等有偿服务,水、电、暖按实际发生费用自行缴纳,提供公共设施和生产场地配套设施维护维修,生产安全管理,保安、保洁和绿化等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按相应标准自行缴纳。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拥护国家和地方方针政策,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诚信合法的开展经营活动;

  (二)秉承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努力拓展业务,追求创业成功;

  (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经营;

  (四)跳跃参与创业培训、公益捐助等社会活动,热心回报社会;

  (五)积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基本保障。

  第六章 入驻和退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入驻资格的企业,应在《入驻通知书》印发之日起10日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逾期不入驻的,取消入驻资格。对于被取消入驻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入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由创业孵化基础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发出《退出通知书》:

  (一)协议期内,不愿继续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规定,影响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秩序的;

  (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经营的;

  (四)有转租转包经营行为的;

  (五)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3个月内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

  (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6个月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

  (七)其他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

  第十四条 入驻孵化企业在孵化期满前一个月,向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基地管理部门审核,到期退出的企业由管理部门发出《退出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在接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退出通知书后15天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输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应将作用的场所恢复到管理部门交付时的基本原貌,经管理部门验收认可,结清应缴费用后,办理退出手续;若入驻企业使用的场所有所改变影响以后经营的,入驻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

 原文下载:乌兰浩特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pdf

 解读链接:http://www.wlht.gov.cn/wlht/zfxxgk52/fdzdgknr55/zcjd5499/507710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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