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住建局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6号提案建议的答复

  高海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业主自行拆改楼房建筑结构、 占用共用区域行为的提案》已收悉,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具体内容:

  首先,对于高海峰委员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诚恳的接受和诚挚的感谢,感谢高海峰委员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其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修订):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门批准。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一直以来,我市住建局持续推进规范管理业主自行拆改楼房建筑结构、 占用共用区域行为。

  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我市12345热线平台已正式运行,市住建局通过热线平台接单处置。装修人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下来,我市住建局将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法规宣传工作。

  再次,感谢高海峰委员对乌兰浩特市住建事业的发展及关注!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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