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17:35 点击量: 下载本页

                                                    

 一、机构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标准。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执行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执行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开展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执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乌兰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执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经营许可、监管等工作。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餐桌等备案登记工作。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的检查和执法,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执法。负责辖区内零售药店变更许可事项的材料初审,受理乡镇零售药店变更许可事项(负责人变更、质量管理员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地址变更、药店名称变更)。组织驻店药师以及相对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八)配合市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印信、安全、保密、督查、档案、政务公开、装备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干部年度考核和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相关人事工作。

  (四)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股。协调推进全盟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材料、信息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五)法规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负责扣押、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六)登记注册股。承担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组织指导基层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信用代码管理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办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八)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

  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承担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按权限组织实施对价格活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明码标价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价格、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解决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解答价格咨询,承办价格举报案件。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指导全市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街道群众义务监督组织、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开展价格和收费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及价格和收费信誉评价活动。开展价格和收费调查工作。按权限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直销、传销违法案件。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十)广告监督管理股。组织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按职责组织监测、监督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协调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制作单位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组织落实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十二)计量和标准化股。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监督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承担商品条码及标识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市和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执行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配合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按权限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风险监测工作。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工作。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指导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类工作。参与食品流通环节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类工作。组织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落实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计划。组织指导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指导特殊食品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特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殊食品和食盐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依照权限负责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指导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工作。

  (二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二)行政许可审评股。按权限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勘查、论证、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二十三)科技和信息化股。贯彻实施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时运用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新技术、新成果为市场监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保障、安全运行等工作。承担科技和信息化知识培训工作。

  (二十四)执法稽查局。负责查处市场主体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办或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基层所辖区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五)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商标和专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制度、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组织指导辖区内商标、专利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专利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指挥中心。承担市场监管领域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组织办理、跟踪、督办、答复、信息汇总、上报、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执法综合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综合指导、调度、协调基层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信访、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个私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配合市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指导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开发区、物流园区、兴安、和平、胜利、都林、爱国、铁西、五一、城郊、新城、乌兰哈达、义勒力特、葛根庙、太本站、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1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

  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负责辖区以下工作: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职责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2.负责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应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为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负责“互联网+监管”和相关平台应用工作。

  3.负责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核发、变更、注销等工作。承担宣传、组织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按权限承担食品经营许可类现场核查、备案、配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4.负责规范、维护、监管各类市场秩序。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工作。按权限负责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广告、合同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打击传销工作。负责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认证认可、计量、标准化、商品条码及标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发展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配合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后处理工作。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行为。

  7.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餐饮服务、食盐等食品安全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等后续处理工作。

  8.负责化妆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开展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10.负责价格活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明码标价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开展其他价格和收费相关工作。

  11.负责局指挥中心分送投诉举报案件调解、处理等办理、上报工作。负责接到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答复、上报、分析等工作,接到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实行首问负责制。

  12.指导辖区涉及市消费者协会和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相关工作。

  13.配合开展辖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14.按权限负责其它业务工作。

  15.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管辖区域办事处、镇(开发区、园区)完成相关工作。

  三、下设所属事副科级单业单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负责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流通领域、价格等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违章的行为。负责具体承办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的查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跨地区重大案件查处。 负责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部门案件查处等相关业务工作。 完成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下设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乌兰浩特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乌兰浩特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职能:负责对全市的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通过快检设备进行监测等相关工作。 负责按程序发布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负责制定全市药品、化妆品、疫苗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等不良反应监测等相关工作。承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协助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战略研究、规划设计、制定政策、综合管理、法律解读、执法实务等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完成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乌兰浩特市矿泉东街31号

  联系电话:0482-829366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郭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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