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9-07 16:46 点击量: 下载本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卫生健康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制定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贯彻国家、自治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四)制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药物基本药物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预警工作。

  (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落实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查处卫生健康系统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发卫生许可证、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行业纠风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及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老年健康工作,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制订和实施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实施妇幼健康、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实施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保障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兴安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地方性药品标准和规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人事科教股)。协调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外事、政务公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稳等工作;负责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研究、制定、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工资审核、奖惩、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学科建设、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财务股。组织协调中央、自治区和盟级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及全市卫生健康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拟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行业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宣传科(内审办公室)。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系统涉内、外信息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服务热线、舆情监控、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和履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职责。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驻卫计委纪检组监察室部署的各项任务。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考核等工作。

  (四)体制改革与药政管理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指导实施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药物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全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开展调查处理,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开展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置;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六)法治与综合监督股(职业健康股)。负责重大行政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执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按照职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医政医管股(乌兰浩特市蒙中医药管理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药事、感染预防控制、医疗技术应用、临床检验检查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蒙中医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蒙中医药、蒙中西医结合事业、蒙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展规划;负责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评价,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改革发展和能力提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负责蒙医药中医药理论、医术和药物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蒙医药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管理蒙医药中医药相关社会组织。负责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规划发展与信息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健康兴安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资源;指导并实施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办)。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卫生健康机制,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承担公益性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健康扶贫政策,推进全市健康扶贫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预警工作;

  (十)妇幼健康服务股。贯彻落实妇幼健康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监测评价影响妇幼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拟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群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三、机构负责人、办公时间、地址、联系电话

  机构负责人:孙迎莲(党组书记、主任)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党政综合大楼5楼

  联系电话:0482-829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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