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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2022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113 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22〕27号
发文机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4859033
概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成文日期:2022-10-17 有效性:1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2022版)的通知


来源: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17 10:4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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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2年10月17日

  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

  工作实施方案(2022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切实解决好退役军人实际困难的要求,全力做好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兜底援助原则,尽最大努力帮助下岗退役军人实现再就业。同时,认真抓好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表达利益诉求,争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典型示范。

  二、申请时限及援助范围

  (一)申请时限

  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申请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二)援助范围

  1.2011年以前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后下岗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籍复员志愿兵(士官)、城镇籍义务兵。(不含盟安置办负责安置范围内,由市安置办出具安置手续的退役军人)

  2.2011年以前退役的“城占农”退役士兵(即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城镇籍退役士兵)。

  3.政府只负责第一次就业援助,因分配单位取消、合并而被取消岗位的,由市政府进行岗位调整,因个人原因再次下岗失业的市政府不再提供就业援助。

  4.有严重刑事处罚记录人员不在就业援助范围。

  三、岗位分配

  由市下岗退役军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达岗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统一调配,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补充。

  四、工资待遇、进岗条件及退休待遇

  (一)工资待遇。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统一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解决,工资待遇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并重点优先保障。按照我市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大病、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进岗条件。报名申请并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查后,符合再就业援助条件的,按此《方案》执行。

  (三)退休待遇。进岗退役军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政策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由本人负担并自愿申请继续缴费满15年后,再按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就业援助的退役军人,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安置复退军人审批表、退伍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进行申请登记。

  (二)申请人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填写《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申请书》(附件2)、《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申请表》(附件3),并作出如下承诺:

  1.上岗后,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上岗后,因本人原因自动放弃或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违法违纪受到解聘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3.本人身体条件良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申请援助再就业岗位退役军人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确认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登记造册。

  (四)领导小组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申请人员情况,经集体会商研究后,确定上岗退役军人数量及去向。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已研究通过的被援助对象开具《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介绍信》(附件4),被援助对象于5个工作日内持此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上岗工作,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市政府不再为其提供援助再就业岗位。

  (六)用人单位接收援助岗人员后,与其签订合同,并安排专人到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援助岗位合同及人员管理

  (一)合同签订与解除

  1.援助岗位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一签,退役军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签到退休时间,试用期1个月。

  2.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合同一式三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持一份。

  3.受聘人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在规定期限内续签。

  4.用人单位与援助岗位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受聘人提前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人员管理

  1.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按照岗位分工,明确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比照其所在单位管理制度一同考核,不再单独制定考核办法。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经培训后受聘人员仍然不能胜任受聘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终止合同。

  2.用人单位对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续签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受聘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管理制度的,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七、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不定期研究重大疑难问题,做好援助岗位工作顶层设计和协调运转,经领导小组会商研判后,集中统一对外发布政策信息。

  (二)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负责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管理,协调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对退役军人就业援助岗位受聘人员工资、保险等待遇落实。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申请援助再就业岗位人员资格审核、上报以及开具《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介绍信》;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全面掌握下岗退役军人动态信息,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市财政局。负责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名单,落实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工资、保险等资金保障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提供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及变动情况,协助用人单位落实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受聘人员的保险待遇。

  (六)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符合条件下岗退役军人的违法记录查询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退役军人排忧解难。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协调,各镇街、财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依法合理解决下岗退役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将下岗退役军人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人员数量变化进行调整,确保资金如期、足额发放。

  (三)严格审查把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要严守纪律规矩,严格审核把关档案材料。对骗取援助再就业岗位的,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援助再就业岗位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政策解读:《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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