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03 09:22 点击量: 下载本页

*类型

*企业(个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住所(经营

场所)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行政处罚

乌兰浩特市伊勒力特酒店

包永辉

乌兰浩特市铁西街乌钢商贸楼5-29-287-1

乌卫公告[2023]01号

2023.6.28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兰浩特市伊勒力特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警告并罚款

0.15

0

行政处罚

芊人造型室

姜继昆

盖亚国际小区北侧门市

乌卫公罚

2023.5.17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消毒间内有坐便器,未见消毒设备、消毒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警告并罚款

0.02

0

行政处罚

王双明

乌兰浩特市欧洲风情四期12号楼52号门市

乌卫医罚[2023]2号

2023年6月5日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王双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洗文身医疗美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0.95

行政处罚

玉荣

乌兰浩特市和平街世贸商居3号楼3单元302室

乌卫医罚[2023]1号

2023年5月22日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玉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

没收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0.02

行政处罚

乌兰浩特邓鑫口腔诊所

邓鑫

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二期1号楼

2023-1

2023年5月17日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兰浩特邓鑫口腔诊所医疗废物未放置在专用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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