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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者:乌兰浩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26 09: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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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火险区戒严期限

  春季:3月15日—6月15日

  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

  二、火险区域划定

  (一)极高火险区域。胜利林场、乌兰哈达林场、白音花林场、义勒力特镇新艾里北山、义勒力特嘎查西南沟、东北沟、民生北山、城郊东北沟、新城街东白音嘎查东山、大兴安岭生态文化园、天骄天骏生态旅游度假区、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北山公园、乌兰哈达镇公墓区域、乌兰哈达镇白音特布斯格嘎查东山、胡力斯台嘎查南山、乌兰胡硕嘎查东山景点、公主陵嘎查东山、葛根庙镇庙区周边、太本站镇平台部队军事管理区、机场路沿线两侧绿化带、乌察路乌兰浩特市境内沿线绿化带、集阿高速乌兰浩特市境内沿线两侧绿化带、珲乌高速乌兰浩特市境内沿线两侧绿化带、302国道乌兰浩特市境内沿线两侧绿化带。

  (二)高火险区。乌兰哈达镇、义勒力特镇、葛根庙镇、太本站镇、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城郊、新城街其余地区;呼和马场(场部、2队、3队西部)、公主陵牧场(1队、2队北部)。

  三、戒严事项

  火险区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以及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娱乐;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堆积肥、烧秸秆、烧坝界;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野炊、取暖、狩猎打猎、放火驱兽;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六)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七)对火险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八)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戒严期内,辖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清山、清沟、清河道”活动,努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十一)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十二)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市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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