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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者:乌兰浩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2-24 10: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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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乌兰浩特市境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重点区域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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