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统筹兼顾、协调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草原进行变更调整。现将具体变更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兴安盟呼和马场部分基本草原面积予以变更调整。
二、将兴安盟呼和马场面积为390.08亩的基本草原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同时,依照“基本草原总量平衡,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将兴安盟呼和马场同等面积非基本草原变更调整为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凡征占用必须经市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特此通告。
2021年6月10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33号
蒙ICP备0500275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10008
技术维护: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中心 Tel:0482-8299108 Fax:0482-8299050 Email:wlhtxxzx@wlht.gov.cn
不良信息属地举报:乌兰浩特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Tel:0482-8299685 Email:77413342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