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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管理员 发布者:乌兰浩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25 15: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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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存量“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三、因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坚决不燃放“孔明灯”。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切实做好“孔明灯”禁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六、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商贩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加大对各商贸市场销售“孔明灯”的清查力度,对城市道路和广场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七、燃放“孔明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镇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有针对性、有深度地加强对生产、 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辖区公安派出所也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所在乡镇开展工作。

  十、市委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引导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全力配合“孔明灯”禁放工作。

       文件下载: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pdf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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