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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三条”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者: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1-04-02 09: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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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工作要求,坚决扛起优化营商环境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推动干部作风和营商环境向更高标准、更高水平迈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效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三条措施”。

  第一条  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全市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转变服务理念,规范执法、处罚行为,更多提供主动服务,鼓励执法者角色向服务者、保障者方向转变,做到在行政执法中通过发现问题帮助企业解决营商环境难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本部门有关营商环境办理事项,在优化服务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降低办理费用等方面制定管理措施,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通过后组织实施。对管理措施一次性制定通过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措施制定缓慢、屡次报送不通过、制定后内容操作性不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条  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由市委、市政府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微信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定期评价,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微信二维码,畅通群众评价渠道。由市纪委监委成立电话回访工作组,针对各项业务办理完成时间、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理流程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内容定期开展电话回访,梳理各部门业务办理群众满意度,形成专报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市级领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群众举报和回访问题反映集中的单位、个人,开展相关核查,核查结果属实的进行严肃处理。在群众满意度中屡次排名靠后的部门,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权。在检查企业时发现隐患、问题,要以帮助解决问题为主。执法单位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报请单位领导帮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报请市级分管领导帮助解决。所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执行。针对一些处罚量大、处罚频率高的领域,要由分管市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市情实际,制定严密的处罚流程,明确不需要报请上级批准即可立即处罚和需要逐级上报审批、酌情处罚的事项,不断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

  第四条  严密各项制度。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围绕资金拨付、办理时限、办理手续等,制定完善严密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推诿、拖办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具体业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事项、所需材料等,具体行业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办事所经部门;对业务办理材料把握不准或难以提供相关材料,但又确实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要由工作人员及时报请单位领导帮助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市级分管领导帮助解决。同时,要在纸质媒介的基础上,探索运用微信、短信、开发专门的软件进行告知,或者直接实现网上办理。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科局、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务服务局等重点部门,要成立企业服务专班,由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专班负责人,建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出现工作人员对办事企业、个人提交的材料因稍不符合就一口否决的情况,将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对已经单位领导审批不予办理的事项中,出现能办理而未办理的情况,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优化行政权力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科学使用行政权力,优化管理方式,同时杜绝消极怠工、放松管理,对不进行管理、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条  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加强酒水、饮品、肉类等食品类商品以及水泥、钢材等建材类商品管控,严格检查产品合格证、检疫证等凭证的合法性,加大产品抽样检查力度,防止劣质产品流入本地市场。要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市场欺诈等行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假冒伪劣、未达标产品等,坚决进行清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纠治公安局、法院等执法过度等问题,重点纠治罚款过重、扣押数额过大、审判周期过长、同案不同判、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等现象,以及涉企案件办理时间过长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等情况(参照上述第3条)。公安局、法院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政法委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制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尽快实施。

  第八条  增强招商实效。探索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保姆式”全程代办服务。健全完善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包联推进工作机制,依托优化服务专班,对重点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探索建立并联审批制度,通过实行“一个部门受理,相关部门配合,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完成相关程序,出具项目批准文书,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第九条  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于一些部门内部管理措施不完善,导致无法明确责任人的问题,要追究部门责任并通报。

  第十条  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各部门要根据日常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跟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的要求,全面对接上级对口单位的工作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补齐工作短板和漏洞。全面评估既定政策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满的政策予以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政策,提出最新的执行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强化对政务服务大厅的监管。加大对政务服务局履职情况和政务服务大厅各进驻单位窗口服务情况的明察暗访力度,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将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成办事高效、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一流窗口。

  第十二条  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日常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和关键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进行追责问责,通过监督推动整改,以监督成效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包联企业工作机制,通过包联企业了解各单位服务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的政策解读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宣传+上门辅导等形式,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更加主动、精准地向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推送、政策文件解读、线上学习指导等服务,确保企业及时、便捷获取有效信息,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引导企业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真正实现遵纪守法办企业、搞经营。及时收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真正实现政企的良性互动和“教学相长”,营造更加良好、清新的政企关系。

  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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