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医保办发〔2023〕44号
各旗县市医疗保障局,盟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血友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参照自治区本级和其他盟市做法,结合我盟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将血友病门诊慢特病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职工血友病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由 7650元/年调整为在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起付线、支付比例执行原政策。
二、城乡居民血友病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由 5400元/月调整
为在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起付线、支付比例执行原政策。
该政策调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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