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07 17:18 点击量: 下载本页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政务信息。涵盖本部门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重大决策、政策法律法规、资金管理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经办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具体申请处理方法是:

  1、经办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信息,经办人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经办人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处理时限。在受理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经办人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8、经办人应当对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进行登记保存。

  三、监督和保障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务信息公开职责,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工作:

  1、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办公室举报。

  3、本机关有不符合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当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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