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民政局202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1年上半年,在市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兴安盟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民政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积极做好民政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2021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1.坚持不懈抓党建工作。一是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周密谋划部署党史学习教育,购买党史学习图书12套,48本,学习资料覆盖党组中心组成员和各支部,已完成《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共产党简史》的学习。开展读书班1次。各支部开展党史专题集中学习28次,组织领导班子和环节以上干部开展学习心得分享会三次,整理学习心得14份。机关支部组织“半小时自修课堂”18期,参与率75%;组织“学习夜校”8期,参与率80%。各支部开展知识测试3次。通过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开门纳谏议公告,开展“三问”活动,征集问题 7条,主要涉及赋权镇街各类民生申请照片是否能统一规格、社会组织年检能否上门、520婚姻登记能不能延时办理、3户重点监测嘎查村民的救助、困难儿童家庭的权益保障等,推进年度民生实事4个,均在推进中,已开展“我帮你”服务6次,主要包括在清明期间协助维护东山墓区安全秩序、结合五城同创对包联社区进行卫生整治等。开展“办实事”5次,主要是深入社区开展城市困难家庭儿童保障调查研判、为申请托幼中心的社会组织开展高质量服务、开展全天延时服务,组织预约分流权利保障520期间婚姻登记、上门为养老机构讲解申报系统等。二是调整民政局支部设置,撤销支部2个,新成立支部1个,更名支部1个。完成新成立支部书记选举工作,落实党员关系调整22人。确定发展对象2人,并完成培训工作。落实“两优一先”和党代表推选工作。根据《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应对处置推行国家统编教材事件中发挥作用不够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分工方案》《2020年度盟委党建述职评议点评问题的整改方案》和《关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分工方案》等文件要求,开展相关领域整改。三是组织召开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清风干部年度申报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和警示教育学习13次。制定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制定民政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2.持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一是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5,57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913元。现有城乡低保对象19,256人,2021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5328.62万元。其中城镇低保9,587人,发放城镇低保金3,588.46万元;农村低保9,669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653.42万元。发放城镇低保临时价格补贴58.06万元,农村低保临时价格补贴28.68万元。二是落实城乡特困提标工作。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50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0元。城镇特困供养金标准继续保持每人每月1,543元不变。城乡特困人员完全失能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47元,部分失能护理补贴每人每月403元。三是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1-6月共救助416户,支出救助金111.29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51户,支出8.97万元。四是推动“暖情织网”帮扶救助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1月-6月救助网内困难户35人,支出临时救助金6.842万。五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比对79,596人次,发现重点监测数据561条。

  3.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市备案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16家,床位2225张,公办养老机构1家,床位148张(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内有特困人员70人)。截至5月份,入住院民2984人次。5月份为享受政策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各类补贴104.642万元。上半年,全市享受高龄津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5079人,其中百岁老人8人,发放津贴资金319.64万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初见成效。在爱国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基础上,兴安街养老服务综合中心正在紧张筹划中。

  4.进一步发展社会事务工作。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发放。上半年,全市享受“两残补贴”人数7,276人(其中:生活困难残疾人4,411人、重度残疾人2,865人),发放补贴资金436.17万元(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64.03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72.14万元)。二是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召开全市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推进会。上半年火化遗体603人,销售公墓237个,遗体停放累计230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群众89人,总减免金额12.84万元。三是规范办理婚姻登记。今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056对;离婚登记332对(受理离婚申请655份);补发结婚登记465对;补发离婚登记78人;出具证明163份。登记合格率100%。四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9人,其中救助区外流浪乞讨人员4人。

  5.全面提升儿童福利工作。现有市属散居孤儿17人,发放孤儿养育补助金14.68万元。为3名在校大学生发放2020年助学资金3万元。现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2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12.29万元。经排查研判,现有困境儿童1821人(其中:孤儿17人,事实无人抚养22人,低保儿童1663人,残疾儿童116人,特困儿童3人),农村留守儿童142人。

  6.规范管理社会组织。1-6月完成社会组织成立登记19家,其中宗教组织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8家;社会组织变更登记9家,其中社会团体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社会组织注销登记11家,其中社会团体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党员245人,成立党支部共47家,其中建制性党支部2家,非建制性党支部40家,联合党支部5家,选派党建指导员132家,共派党建指导员40人。联合开展防范向未成年人传教问题排查工作。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7.做实做细区划地名工作。多次前往边界地区,妥善解决处理边界问题。对重点边界地区和争议地段进行纠纷隐患排查工作。

  8.有序推动基层政权建设进程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完成第十一届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成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并进行了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

  上半年还进行了4.15国家安全日集中宣传活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完成自治区党委第三巡视组对兴安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配合市委巡察民政局党组等任务。

  二、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抓好党建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开展好“我帮你”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推动四项重点年度民生实事落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方案要求,落实好赋权事项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民政各类保障工作有效落实。组织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进一步加强对支部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

  2.继续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做好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入户抽查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准确的纳入到农村低保、“渐退期”台账的建立、“易返贫监测户和易致贫边缘户”救助工作作为重点,兜住底线、编密织牢城乡低保这张社会保障网。充分利用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临时救助的有效性;贯彻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特别救助制度,救急难制度。对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发放的临时救助款进行管理,指导;加强临时救助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

  3.继续抓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抓好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阵地不失守。协调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抓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监管工作,不出现监管“盲区”。推进特困供养机构设施改造提升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力争使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推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力争年末完成工作目标。抓好全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全程做好监管工作,确保系统顺利使用。

  4.继续推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工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就近办后的监督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和婚姻登记。切实做好“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儿童工作。

  5.继续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法人、资金、活动的管理力度。抓好党政机构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工作,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推动对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开展联合惩戒。持续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继续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对在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组织,督促其进行整改,年检结束后撰写年检总结,通过年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广应用社会组织法人库的管理工作,用网络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6.继续加强区划地名工作。筹划编制出版《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划图》、《乌兰浩特市地名地名图》和《乌兰浩特市地名志》。继续对全市街路进行地名标志设置准备工作,开展楼门牌标志设置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

  7.继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持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工作进程。指导开展红城“邻里节”活动。深化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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