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305室),具体负责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公政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股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本股室公开信息的整理、保密审查、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具体为:

  (一)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行政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市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八)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向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教育局305室)咨询,联系电话:8232923。可采用电话、来函、当面申请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开的方式

  根据本行政机关际情况,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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