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教字〔2021〕90号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乌兰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2021年6月23日

  乌兰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和招生秩序,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学生转学的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权利,并有效防止“大班额”现象,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4号)、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有序发展,净化招生入学良好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城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学区划分及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及来访接待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和谐稳定。

  (五)坚持学校实施主体。各学校是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学区生源数量,依据区、盟、市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入学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一校一案”,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要向乌市教育局备案,并向本学区公布,公布方式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学区内适龄儿童普查制度,对学区内适龄儿童普查负有完全的责任,对接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就读负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市教育局对招生入学负有监督责任。

  二、招生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入学条件

  小学: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如2021年8月31日已满6周岁,即达到2021年入小学的法定年龄),且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城区小学。

  初中: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城区初中。

  (二)入学方式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划片入学

  按照教育部“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均采取登记入学,教育资源配置相对不够均衡、择校需求强烈的学校,统筹考虑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划片入学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或母户籍一致,同为乌市市区内,户籍地址应当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或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以上房产是指普通住宅,购房日期必须为该生入学前一年的年底之前。门市房、非居住型公寓、厂房、工业用房、车库、车棚等不界定学区,不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学校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招生原则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办学标准,控制校额和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一套住房地址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三年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学生在学区内学校入学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

  (3)招生方式

  若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各学校可根据房产及户籍情况分梯次接收,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招生方案。若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人数超出该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可根据在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房产证书日期进行排序接收。对学区(片区)内,超出学校招生计划部分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市教育局建立招生预警机制,根据学校学区内普查登记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学校因学位资源紧张等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招生计划及扩班招生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统一管理,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招生入学流程

  (一)发布方案。学校要成立招生入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校学区入学工作,每年学校在前一年9月份初制定并上报本校招生方案(如2021年的招生方案,将于2020年9月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招生方案及招生咨询电话等信息。

  (二)普查及审核。全市招生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普查教师入户登记后,按照普查教师通知的时间,适龄儿童家长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学校进行审核。

  (三)分类招生。根据各学校招生方案,对于招生计划学位已招满的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常住户籍、房屋权属证明、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将安排至附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入学。不符合学校入学要求的,根据审核结果重新确定报名学校。

  (四) 公示名单。各学校审核认定的新生入学名单确定后,禁止招收区外生的学校将名单上报至市教育局,并在乌兰浩特市政府“三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四)阳光分班。由学校、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家长代表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入学新生“阳光分班”。

  四、其他情况安排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确实需要延缓入学的,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如有超龄学生入学,学校必须调查清楚超龄原因,与家长签署《未入学承诺书》,如发现该生曾上过学并在国家学籍网上建立学籍,该生将由市教育局统筹安置。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公安优抚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入学政策。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经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要积极接收入学,对于经鉴定为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到兴安盟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就读。对于经鉴定后没有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由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免学,材料经社区、所在学校及市教育局审核后备案归档。

  五、转学办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我市就读的程序:由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学生户籍和所在区域学位状况,参照入学具体要求,根据学校学位情况予以安排转学业务。

  六、文件执行

  严禁各中小学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如果违反招生和就近入学管理规定的,由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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