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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承诺制)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11-06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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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一次性告知单

(告知承诺制 )

政 策 依 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 批准 ,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第七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 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 定 条 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根据《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 (试行) 》等法律法规制定 );

5.《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前三项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下载 ,需签字盖章上传)

材 料

审 批  后  核  查  需  要  准  备  的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证明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

3.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或个税申报情况 、工资发放记录 、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6.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7.营业执照

现场核查时需提供以上材料 ,所有材料应与系统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 ,其中证书(证件) 类材料均须核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其它材料须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的原件 。

操 作 步  骤

平台注册——填写申请表等 ——上传附件(以PDF格式上传需要准备的 资料)——★确认无误后 ,提交★——告知财政部门(平台网址: 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http://dljz.mof.gov.cn/#/home )

咨询电话 :8299160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承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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