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静态停车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在城区开展静态停车秩序整治,对违停车辆采用电子罚单执法方式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车辆范围:所有机动车、电动汽车、三轮车。
二、本通告所指静态停车范围:建成区内的临街门前范围(路牙至临街门面空间区域)。
附:严管路段。
新桥街(翠堤路至兴安路段)
兴安路(新桥街至札萨克图大街段)
五一路(罕山街至新桥街段)
罕山街(公园西路至爱国路段)
乌兰街(电业路至翠堤路段)
札萨克图大街(公园西路至兴安路段)
以上六条街路将进行严管。
三、本通告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城区临时管制路段管制期间乱停乱放;
(二)违规占用人行道、盲道、绿地停放。其中,大型货(客)运车辆禁止侵占绿地、人行道和可供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城市道路,违规占用小型客运车辆停车泊位等情形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私设、私占停车位,不得在停车位上擅自设置障碍物;
(四)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
(五)长时间占用公共空间利用机动车实施出售、仓储、商业宣传等各类行为;
(六)车辆的其他乱停乱放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的,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采取宽严相济原则进行管理。自2026年度起,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对首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二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处以15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广大市民发现静态停车秩序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82-8220110
六、如因违停被执法队员张贴"电子告知单",请按照相关提示携带证件到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电子告知单"属于公共财物,对于擅自破坏"电子告知单"的行为,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通告将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告,望广大市民周知并及时整改。
九、本通告自即日起正式执行。
(温馨提示:电子罚单解锁请在工作日时间内到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位址:五一北大路30号,兴安派出所东侧门洞进入,院内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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