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乌市监信撤字〔2026〕1号
兴安盟恒诺商贸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恒锘电子商行:
李红斌向我局反映以上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并于2026年3月1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和送达。
经查,以上当事人在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红斌身份证复印件为丢失身份证的复印件,李红斌对设立登记之事不知情,也从未授权他人签署相关设立材料,在调查期间与以上当事人无法联系,且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以上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因与以上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本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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