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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送达公告(2026第2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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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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