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乌市监信撤听告字〔2026〕1号
兴安盟恒诺商贸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恒锘电子商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28日及2015年8月28日申请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李红斌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西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补办记录、现场核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你单位于2022年6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及通过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苏敏 联系电话:0482-8293846
2026年3月17日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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