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进一步规范乌兰浩特市第十二中学四周道路交通秩序,现将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货车(中型以下厢式货车除外)在乌兰浩特市第十二中学四周道路上行驶。
二、禁止一切车辆在乌兰浩特市第十二中学四周道路违法停放。
三、接送学生的车辆请自觉停放在附近停车场(位),严禁在乌兰浩特市第十二中学四周道路停留。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全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望广大市民、师生及家长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交管部门管理,共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4日
法律链接:
【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标准】
罚款、拖移机动车。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拖移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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