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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清理疑似死亡未注销户口的提示

来源:平安乌兰浩特 发布时间:2026-01-0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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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二、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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