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兴安盟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兴安盟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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