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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转发《兴安盟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10-1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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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兴安盟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兴安盟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4日

盟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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