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补贴对象户籍应当登记在内蒙古自治区。
(二)补贴标准。现阶段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对于2025 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于2025 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其中补贴年限不足1年的,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三)相关优惠。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二、申请和审核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采取随时申报、逐级审核的方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基础材料,以及可证明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其他材料。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2.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资料。旗县、苏木乡镇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申请方式
1.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2.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者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贴年限超过1年的,应在首次申请之后的一年或连续两个年度内分别提出续领申请。在以上规定的申领时间内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申请资格。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3.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婴幼儿死亡但尚未完成户籍登记的,申领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申领。申领人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申领人户口簿首页,以及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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