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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冷藏冷冻贮存库(含第三方冷库)经营管理者合规经营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2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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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冷藏冷冻贮存库(含第三方冷库)经营管理者: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冷链物流作为食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其安全管控是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规范冷藏冷冻贮存库运营管理,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仓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管理工作要求告知如下,请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冷库管理者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规范冷库设施管理,筑牢安全硬件基础

1. 冷库建设需采用无毒、坚固、易清扫、耐腐蚀、防霉变的食品级材料,确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其中,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须稳定保持在0~10℃,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须稳定低于-18℃,满足不同食品贮存温度要求。

2. 运输工具、装卸容器及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并完整记录;运输工具需专用或使用前彻底消毒,严禁运输有毒有害物质,且应配备合格的温度监控或记录装置。

3. 建立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冷库定期检查、除霜(结霜厚度不超过1cm)、除冰除杂及清洗消毒工作,保持冷库内部清洁无异味,确保制冷性能稳定。

4. 冷库必须设置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便于外部观察;内部需悬挂或摆放合格有效的温度计,每日记录各区域实际温度,发现温度异常时,立即查明原因,采取转移食品或维修设备等措施,并详细记录处理情况。

二、强化贮存过程管理,规范全流程操作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且与食品直接对应;对发霉、变质、腐败及来源不明的食品,一律不得接收,需立即存放于指定隔离区并做好标记,按规定及时处理(销毁或退货),同时记录处理全过程。

2.建立并保存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和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若无明确保质期,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确保全程可追溯。

3.贮存场所需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清洁与污染区域分开,食品存放位置固定且标识明确。食品贮存时不得堆积积压,需分类分区分架存放,做到隔墙离地,确保食品中心温度符合冷藏、冷冻要求。

4.冷库内严禁存放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杜绝交叉污染风险。

5.清真食品贮存需符合民族习俗,避免与其他食品混存混用。

三、第三方冷库经营管理者特别要求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第三方冷库经营管理者,除遵守上述第一、二部分规定外,还需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法履行备案义务。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更新。

2.全面落实受托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食品,加强过程管理,确保贮存条件持续符合要求,并按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记录食品温度;二是留存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3.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2)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无小事,冷库管理是关键一环。请全市各冷藏冷冻贮存库经营管理者高度重视,迅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切实整改存在问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筑牢我市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告诫。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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