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切实解决好退役军人实际困难的要求,全力做好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兜底援助原则,尽最大努力帮助下岗退役军人实现再就业。同时,认真抓好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表达利益诉求,争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典型示范。
二、申请时限及范围
(一)申请时限
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申请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二)援助范围
2011年以前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后下岗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籍复员志愿兵(士官)、城镇籍义务兵;2011年以前退役的“城占农”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第一次就业援助,因分配单位取消、合并而被取消岗位的,由市政府进行岗位调整,因个人原因再次下岗失业的市政府不再提供就业援助;有严重刑事处罚记录人员不在就业援助范围。
三、岗位分配
由市下岗退役军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岗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统一调配,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补充。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就业援助的退役军人,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安置复退军人审批表、退伍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进行申请登记。
(二)申请人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填写《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申请书》、《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申请表》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申请援助再就业岗位退役军人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确认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登记造册。
(四)领导小组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申请人员情况,经集体会商研究后,确定上岗退役军人数量及去向。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已研究通过的被援助对象开具《乌兰浩特市下岗退役军人援助再就业岗位介绍信》,被援助对象于5个工作日内持此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上岗工作,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市政府不再为其提供援助再就业岗位。
(六)用人单位接收援助岗人员后,与其签订合同,并安排专人到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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