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兴安盟重大事故隐< pan>兴安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 pan>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兴安委发〔2025〕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按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督促各方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分行业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盟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安委会)负责指导、实施、监督全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各旗县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销号等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挂牌督办程序
第六条盟安委会对全盟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对我盟考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反馈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盟委、行署和盟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对各旗县市督查检查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并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旗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已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通过受理盟本级及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获悉,并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盟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盟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八条盟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其中,对第六条第(一)(二)款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兴安委办发〔2024〕89号)要求,进行“双挂牌、双交办、双签字、双复核”,合力推动隐患整改到位。
第九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十条挂牌督办坚持“凡挂牌必录入”原则,盟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盟安委办具体负责录入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发挥党委、纪委监督作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挂牌督办具体期限由挂牌单位(盟安委会)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督办销号。
第十一条各旗县市安委会和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并于每月5日前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报盟安委办。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现场处理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视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现状风险评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的原则,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开展验收工作;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审查验收合格,经挂牌单位批准核销后,应准予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解除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由所在旗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治理: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章挂牌摘牌销号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销号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管理、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核销申请。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填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及时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二)现场复核。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确认完成整改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复核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三)审查批准。挂牌单位应及时受理摘牌申请,采取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满足摘牌销
号条件的,及时予以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摘牌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在挂牌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填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于限期整改时限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挂牌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
第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挂摘牌等信息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盟安委会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未依法履行职责、放任生产经营单位“带病运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履职、执法责任倒查并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个人,经查实,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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