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推乌兰浩特市“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推进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及利用方式转变,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乌兰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一、出台意义
《规划》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治理恢复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
2、坚持统筹布局和重点保障;
3、坚持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
4、坚持强化监管和规范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到2025年,全市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成效显著,矿业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调整更加优化,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完成,呈现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
矿产勘查工作实现突破。预期新发现矿产地3处,其中地热矿产地1处,新增地热(低温热水小型)资源量5MW/年;矿泉水矿产地2处,新增矿泉水资源量40万立方米/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显著。建成2个中型及以上矿泉水矿山,萤石矿在规划期内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利用。矿山总数控制在6个以内(包括地热),砂石土类矿山控制在3个以内,砂石土类开采总量控制在每年30万立方米以内。
矿业绿色发展再上新台阶。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率100%,过期未闭坑矿山治理验收率80%,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形成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二)到2035年,地质找矿取得一定突破,拥有非金属矿产地并得到一定程度开发;地热资源勘查取得成效并得到有效开发利用,矿泉水产业成为矿业开发的重点产业,对康养、旅游产业的推动明显;砂石土矿产在集中开采区合理布局,保障供应稳定,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绿色矿山格局全面形成;内外资源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能源资源保障成效显著;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四、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构建“定位清晰、管控有力”的规划分区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资源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产业转型相协调。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边界线,按照国家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五、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十四五”期间,我市基础建设项目较多,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公路、乡村联网路等各类公路121条,兴安盟涉及我市白阿铁路等5个铁路(桥)项目,G5511高速公路等3个公路项目,乌兰浩特-松原天然气管道项目,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确定我市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规划期内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总数控制在3个,开采总量控制在30万立方米/年以内。
已有矿山通过矿山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及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差的矿山,兼并重组开采量过小的矿山,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到2025年底,矿山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占比50%。
六、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落实自治区勘查规划区块3个,面积59.33平方千米,矿种铅、锌、银多金属;落实盟级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1个,规划面积2.52平方千米,勘查矿种为矿泉水。
落实盟划定开采区块3个,矿种为矿泉水、建筑用花岗岩,面积为0.12平方千米。市本级规划开采区块4个,面积0.31平方千米,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机制,不得人为分割矿床整体,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区三线”、“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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