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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文字解读:乌兰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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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力争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我市制定了《乌兰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括审批条件及流程、运输管理、监督管理、处置场地。

  第一部分:审批条件及流程

  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情况、运输时间、清运地点、产生量和运输车辆信息)。(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体流程:(1)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将申请转到执法中队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开具准运手续→消纳场地管理单位签收→反馈准运手续,由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全程进行监管。(2)政府项目工程:提交申请函→现场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开具准运手续(执法人员全程进行监管)。

  第二部分:运输管理

  1、运输车辆使用密闭装置,装载时做到装载适量(不超出车厢上沿部分),覆盖严密,保持密闭化运输;

  2、运输车辆开启卫星定位、传感器、监控等车载装置,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

  3、运输车辆不得擅自改变目的地,偷倒、乱倒建筑垃圾;

  4、运输车辆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统一颜色,并且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

  5、专用车辆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登记,并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6、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文件;

  7、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

  其它责任单位:各乡镇及涉农办事处、城区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直属大队、公安局。

  第四部分:处置场地

  主要包括:车辆进场管理、缴费与台账登记管理、建筑垃圾倾倒管理、证件回收与核对、建筑垃圾覆盖管理、禁止混装垃圾入场管理、消纳场区内外环境卫生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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