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乌兰浩特市2025年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现将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个)
乌兰浩特市劳动者维权服务中心
二、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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