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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 2025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工程领域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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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く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兴安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工程领域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联系人: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王力平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鹏

附件:

1.乌兰浩特市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工程领域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2.乌兰浩特市 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1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开展兴安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工程领域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一、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2025年度(建筑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检查;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检查;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检查;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检查;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检查;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检查;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检查;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二)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抽查检查比例

抽查范围:通过自治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风险分类模块推送企业信用分类等级名单中抽取。

抽查比例:按照协同监管平台信用风险类别,A类企业不低于0.5%比例抽取;B类企业不低于1%比例抽取;C类企业不低于5%比例抽取;D类企业不低于10%比例抽取。为避免重复执法,盟本级已经确定抽查的企业,原则上各旗县市本年度不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三、职责分工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本次抽查由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配合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任务,牵头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任务。

(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密切沟通,及时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准俞

(三)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随机抽取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制定本级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由盟旗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成本级联合检查组,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

(三)结果公示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

(二)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四)各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各部门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抽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联合检查工作。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责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相互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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