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单位: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 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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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 |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1百元以上2百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科研和教学用犬、观赏犬要系挂免疫注射牌。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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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 门前三包 ”制度的处罚 | 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百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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