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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哈达镇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乌兰哈达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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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哈达镇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乡镇级
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乡镇级
3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乡镇级
4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乡镇级
5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乡镇级
6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7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8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9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0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1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2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3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4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5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级
16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乡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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