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小微营商环境,点燃城市烟火气息,坚持规范管理、宽严相济、疏堵结合、便民利民原则,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决定自2025年8月6日起,通过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规范经营行为等措施,引导流动商贩依法依规经营,促进城市管理与民生需求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区店外经营、溜达串、炸串车等21:30以后必须入室经营、收摊、撤摊。
二、非居民区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出行,不产生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后。
三、商户、流动商贩等经营者,全天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四、涉及到室外经营的商贩必须配备卫生清扫工具、垃圾收集容器,对产生油脂污染的必须配备地垫等防油污设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做到摊撤地净。
五、店外经营时应主动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维护好各自门前(房后)的市容环境秩序。
六、不得影响他人通行及造成交通拥堵。
七、相关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内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觉定时撤摊撤点,并积极主动入室经营;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清理整治,查扣经营车辆和相关作业物品、工具,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不服从管理、拒不配合甚至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我局将直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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