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根庙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2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3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4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5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 旗县级林草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级 | |
| 7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8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旗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 乡镇级 | |
| 注:1.事项类型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2.法律法规依据要填写依据规范全称,并具体到条款序号; 3.实施层级包括: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乡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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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根庙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 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
| 注:检查频次上限和全区专项检查计划,需要由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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