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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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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兹有我局部分同志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存在退休、死亡、转出、调出、调离执法岗位等原因,现宣布该证件作废。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详见附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期为三十日。”之规定,公告期自2025820日至2025919日。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持以上编号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组织可拒绝配合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482-8210110

特此公告。

附表: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注销原因

证件有效期

备注

1

董林

152201100369

退休

2023.8.14

丢失

2

郭忠坤

05040199238

调出

2023.11.2

丢失

3

李翠花

05040199187

退休

2024.11.08

丢失

4

罗鹤

05040199256

调离执法岗位

2025.05.08

旧证丢失、已失效

5

刘德建

05040199055

调出

2028.12.31

丢失

6

刘东旭

05040199079

调出

2028.12.31

丢失

7

周磊

05040199221

调出

2028.12.31

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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