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涉及范围
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主要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四十八条。
明确了在我市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细化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流程、时限等。
规定了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准入条件,及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应符合条件,明确了网约车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
细化了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承运人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规范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规范乘客文明乘车。
细化明确网约车主管部门主管责任,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人社、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四、其他说明
巡游出租汽车开展网络预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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